臺南市白河區竹門國民小學 106學年度鐘點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國民教育法、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一)鐘點代課教師:藝術與人文-音樂、表演藝術教師、中高年級書法課程等正取 3人,備取2人。(請勾選可教學領域,方便排課。)上述科目,錄取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教育局核定節數後,由本校排定再行通知。
(二)聘期自 106年8月30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三)待遇:依實際上課節數核實發給鐘點費(鐘點費 260元或320元之領取資格,以市府教育局最新規定為準),勞保、勞退、二代健保依規定繳納,並以市府教育局最新規定及本校所獲補助經費情形為準。
三、 公告甄選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資格
1.基本條件:
參加甄選)。
( 2)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
( 3)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 4)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2.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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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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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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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
(二)甄選及公告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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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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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招考公告日期 |
106年 8月18日(星期五)起 106年 8月23日(星期三)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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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招考報名日期 |
106年 8月19日(星期六)8時至 106年 8月23日(星期三)16時 |
親自、委託、通信報名 (逾時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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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招考甄選日期 |
106年 8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 |
甄選結果公告於教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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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招考報名日期 |
106年 8月24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106年8月25日(星期五)至16時 |
親自、委託、通信報名 (逾時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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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招考甄選日期 |
106年 8月26日(星期六) 上午9時起 |
甄選結果公告於教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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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招考報名日期 |
106年 8月27日(星期日)8時至106年8月28日(星期一) 16時 |
親自、委託、通信報名 (逾時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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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招考甄選日期 |
106年 8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 |
甄選結果公告於教網中心 |
(三)請於於上開規定報名時間內,於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 tp://104.tn.edu.tw登錄報名。
四、報名方式:
一、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貼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三)合格教師證書影本乙份。(第2、3次招考時若無則免)
(四)學歷證件影本乙份(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五)履歷表(3頁為限)1式3份。
(六)切結書。
二、報名方式
(一)請於本市代課人力系統登錄報名資料。
(二)採親送、委託或通訊報名,須於上開規定報名時間內送(寄)達,逾期不予受理,凡報名者寄送之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三、報名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竹門里113號。
聯絡電話: 06-6851290 教導處楊主任或林組長。
五、甄選方式:
(一)採書面審查方式。
(二)應徵人員經本校書面審核後,擇符合本校教學需求者進行面試,應聘人員經確認錄取後以電話通知任用,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錄取名單經確認後公告於教網中心網站。
六、以上鐘點代課教師錄取人員應依學校實際需要調配節數,並配合校務需要協助參加校內外比賽和教學成果發表活動等。
七、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應予以解聘。
(一)【教師法】第 1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及第33條各款情事者。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者。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
八、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到校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經報到應聘後雙方契約即成立,本於誠信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其他事由自行離聘,以免影響學校校務安排運作。
九、未獲錄取者,亦歡迎您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有意願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者請註明許可時間。
十、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意者來電指教。
十一、 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教育局網站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7條、第8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 總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