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白河區竹門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9.09.2 校務會議通過
110.02.24 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8 月 11 日南市
教安(一)字第 1090968772 號函辦理。
三、 110 年 2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14566 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協助學生自主管理,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特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內涵與精神,訂定本標準。
參、正式服裝(校服)之定義
一、正式服裝(校服)類別:
市面商家販售或向總務處訂購之本校制式夏季短袖、短褲、冬季長袖、長褲運動服(以下簡稱運動服)。
肆、校服之穿著時機
為維護校園安全,使全校師生能明確識別校外人士,服裝穿著之時機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進出校門:
學生應穿著合宜學校校服(運動服)。
二、在校期間:
學生在校上課期間應著學校正式運動服裝,適宜運動之布鞋、運動鞋。
三、個人感受:
若因個人身體感受因素,隨時可加添便服之保暖衣物或配件(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發熱衣等。)
四、寒流應變:
若遇氣象局宣布當日為寒流或低溫特報時,學生得在運動服外加個人之保暖衣物(羽絨外套、毛衣、厚外套)。
五、換季宣導:
本校服裝因應台灣四季氣候變化,由學校因應宣導添減衣物。
六、便服日:當天班級無體育課時,可穿便服。
伍、其他服裝儀容規定標準
一、運動服之樣式以商家販售或總務處訂購為主,禁止私自修改。
二、學生在校期間,應著布鞋、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例:腳傷、生病),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三、學生應力求自身儀容之整潔,指甲應維持乾淨並修剪整齊,以維持個人基本衛生要求。
陸、違反服裝儀容規定標準之處置
一、學生之服裝儀容,由校方採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將透過導師協助,公平要求,凡不合格者,一律通知家長督促改善。
二、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所列之正向管教措施。如:口頭糾正、列入本校獎懲辦法、通知監護人協助處理。
柒、本校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任務編組如下:
職稱 |
委員 |
召集人 |
校長 |
行政人員代表 |
教導主任 |
行政人員代表 |
學務組長 |
教師代表 |
二年級導師 |
教師代表 |
四年級導師 |
教師代表 |
六年級導師 |
家長代表 |
家長委員會代表 |
學生代表 |
五、六年級班長 |
一、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捌、本標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總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