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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hc - 教導處 | 2016-08-15 | 點閱數: 496

主旨:請落實學生交通車暨校外教學車輛使用與督導管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50086177 號函辦理。
二、鑑於近期發生遊覽車國道火燒車重大意外,請確遵「學生
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學校辦理校外教
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辦
理。
三、依本辦法第 15 條及本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辦理,請於每學
期初辦理一次逃生演練,並教育每位學生熟稔安全門開啟
方式、車窗擊破器及滅火器之使用等逃生要領,以保障學
生乘車及生命安全。
四、另請依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管理規定之各項檢查表,
自文到後至開學前要求駕駛人及學生交通車管理員(業務
承辦人)完成學生交通車全面普檢,紀錄留存備查。
五、該署將配合各項輔訪時機驗證學校執行情形,並請各縣市

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利用定期對轄區學校實施學生交通車
使用情形督檢時機併同列入驗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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