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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5-06-06 | 點閱數: 71

主旨:重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加班派遣應審慎,視業務輕重緩急由主管覈實指派,並於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覈實認定是否確有必要,以免浮濫,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113 年 1 月 2 日函略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下稱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核給加班費後,其餘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按: 2 年內)休畢為原則,機關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得例外依法結算計發加班費。

二、為保障同仁健康權,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勤休制度,確實管控加班指派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應確實簡化內部作業流程或程序,檢討不必要流程,彈性調整人力或工作指導等,儘量避免加班。倘應業務急迫性確有加班之必要,仍應審慎考量,視其輕重緩急覈實由主管指派,並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避免有未經指派或先簽退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各機關對於加班補償方式,請確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覈實審查加班事實,並依加班費支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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