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白河區竹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0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貳、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參、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 無教師法第 19條第 1項及第 2 項規定之情形、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三) 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1次 報名資格 |
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第2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所訂教保員資格者。 |
第3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所訂教保員資格者。 3.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所訂助理教保員資格者。 |
第4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所訂教保員資格者。 3.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所訂助理教保員資格者。 4.或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者代理之。 |
第5次 報名資格 |
同上 (第4次報名資格) |
肆、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伍、報名日期、地點、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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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4日(星期三)至110年7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下午4時 (假日不受理)(逾時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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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下午4時 (逾時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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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繳交證件:【正本驗畢歸還並繳交影本】
四、方式:檢同相關證件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並於報名期限及上班時間內送達本校國小 / 幼兒園辦公室。
陸、甄選日期及地點
第 1次甄試日期 |
110年 7月 20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請於上午 10 時 30 分前至教導處報到) |
第 2次甄試日期 |
110年 7月 22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請於上午10時 30分前至教導處報到) |
第 3次甄試日期 |
110年 7月 26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請於上午10時 30分前至教導處報到) |
第 4次甄試日期 |
110年 7月 28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請於上午10時 30分前至教導處報到) |
第 5次甄試日期 |
110年 7月 30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請於上午10時 30分前至教導處報到) |
柒、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依報名順序編號等候通知進行試教、口試,經正式唱名 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一、試教(60%):
捌、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一、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甄選結果,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園)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1次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
110年 7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2時前 |
第 2次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
110年 7月 22 日 (星期四)下午 2時前 |
第 3次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
110年 7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時前 |
第 4次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
110年 7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2時前 |
第 5次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
110年 7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2時前 |
第 1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3時前 |
第 2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2 日 (星期四)下午 3時前 |
第 3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3時前 |
第 4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3時前 |
第 4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3時前 |
第 1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4時前 |
第 2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2 日 (星期四)下午 4時前 |
第 3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4時前 |
第 4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4時前 |
第 4次甄選成績複查 |
110年 7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4時前 |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
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於簽約後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凡甄選錄取者,不得拒絕幼兒園所安排之職務,如行政工作及協助園務工作等。
拾壹、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總計: |